2021年水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
来源:珠海市水务局 2022-04-02 15:45
序号 |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| 案件名称 | 违法主体名称 | 违法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|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 | 主要违法事实 |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|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|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 备注 |
1 | 珠水行罚字〔2021〕1号 | 阮美云(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) | 珠海市阮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| 91440400MA4XAD450H | 阮美云 |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违反了《广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〉办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| 种类: 罚款(罚款50000元) 依据: 1.《广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>办法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2.《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(水行政执法部分)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|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,持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和《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》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。 | 珠海市水务局 2021年4月15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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